原告张建波。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宁兆坤,男,该局局长。
原告张建波诉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波负担。
审判长:王继红代理审判员:于博人民陪审员:郭成
见习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