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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建波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泉行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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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

原告张建波。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宁兆坤,男,该局局长。

原告张建波诉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波负担。

审判长:王继红代理审判员:于博人民陪审员:郭成

见习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