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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于莉敏、于丽洁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市汇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他项权益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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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

原告于莉敏,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于丽洁,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永吉县。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刘长海,局长。第三人吉林市汇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滨北街**。法定代表人崔永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艳,女,系该公司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莉敏、于丽洁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吉林市汇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他项权益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莉敏、于丽洁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莉敏、于丽洁以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莉敏、于丽洁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莉敏、于丽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莉敏、于丽洁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宪民

代理书记员: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