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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潘莹娟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 行政裁定书

(2014)市行初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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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莹娟,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凡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朝印,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其他情况不祥。第三人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其他情况不祥。委托代理人王宜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丛日学,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的原告潘莹娟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现因本案的审判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利民人民陪审员:周庆华人民陪审员:尹翠美

书记员:刘双双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