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董锐光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房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3)市行初字第7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波,该局房屋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璐,济南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董锐光,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济南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董锐光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因本案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俞春晖人民陪审员:周庆华人民陪审员:尹翠美

书记员:刘双双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