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君杰,主任。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玉进,局长。第三人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宏安通信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名称与公章名称不符,其应当以公章名称进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青审判员:艾江月代理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王一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