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2014)文行初字第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

原告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君杰,主任。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玉进,局长。第三人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宏安通信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名称与公章名称不符,其应当以公章名称进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青审判员:艾江月代理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王一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