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朱某乙,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朱某丙,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路**。
朱某甲申请执行朱某乙、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