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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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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朱某乙,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朱某丙,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路**。

朱某甲申请执行朱某乙、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