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丰润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久富,经理。被执行人安小全,农民。被执行人安小江,农民。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安小全、安小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