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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山市丰润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安小全、安小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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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久富,经理。被执行人安小全,农民。被执行人安小江,农民。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安小全、安小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