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莉,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泰达图书馆,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法定代表人吴营,馆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泰达图书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泰达图书馆向申请执行人彭莉支付欠款41139.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17元。被执行人泰达图书馆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达图书馆银行存款人民币4165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红杰
书记员:黄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