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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蔡中洲申请执行仝新亚、文保春、朱建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临法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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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中洲,男,汉族。被执行人:仝新亚,男,汉族。被执行人:文保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建成,男,汉族。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告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蔡中洲现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仝新亚价值47807元的财产待处。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文保春价值19964元的财产待处。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朱建成价值26613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书记员:关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