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玉亭,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店集镇重疃村47号被执行人代磊军,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仁兆镇代王疃村。被执行人孙延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段泊岚镇孟戈庄村**。被执行人青岛康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泉上村。法定代表人:田雨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亭与被执行人代磊军、孙延伟、青岛康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永收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常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