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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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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玉亭,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店集镇重疃村47号被执行人代磊军,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仁兆镇代王疃村。被执行人孙延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段泊岚镇孟戈庄村**。被执行人青岛康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泉上村。法定代表人:田雨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亭与被执行人代磊军、孙延伟、青岛康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永收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常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