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崇芳。被执行人刘旭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崇芳与被执行人刘旭升侵权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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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崇芳。被执行人刘旭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崇芳与被执行人刘旭升侵权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