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爱玲。被执行人马贵庆。被执行人马节庆。被执行人李绍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爱玲与被执行人马贵庆、马节庆、李绍志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沧区人民法院(1997)李刑初字第39号附带民事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