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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爱玲执行案裁定书

(2002)即执字第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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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爱玲。被执行人马贵庆。被执行人马节庆。被执行人李绍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爱玲与被执行人马贵庆、马节庆、李绍志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沧区人民法院(1997)李刑初字第39号附带民事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