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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正国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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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姜正国。被执行人姜京竹。被执行人谭晓云,年龄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正国与被执行人姜京竹、谭晓云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