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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逄廷哲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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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逄廷哲。被执行人王建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逄廷哲与被执行人王建坦侵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建坦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