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渠仕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5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渠仕修。被执行人唐明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渠仕修与被执行人唐明文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鲁本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