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秀芹。被执行人辛祖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秀芹与被执行人辛祖峰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提取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