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忠堂,男,汉族。
案由:侵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吴景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吴忠堂给付吴景明医疗费等1230.72元、诉讼费80元。以上款项被执行人吴忠堂已给付完毕,申请人吴景明已领取。本案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