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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倪联社与倪志涛执行侵权纠纷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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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倪联社,男。被执行人倪志涛,男。

申请执行人倪联社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2010)乾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志涛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34.50。本案经执行查明,此案在2012年元月12日已经申请执行,且已经执行完毕,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乾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13)乾法执字第000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袁飞

书记员:米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