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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文文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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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文文。被执行人王振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文文与被执行人王振松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