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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詬骥英诉张红英侵权纠纷裁定书裁定书

(2012)宝渭法执字第00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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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宝平被执行人庞海安被执行人庞利民

本院依据(2012)宝渭法民初第01634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方宝平诉庞海安、庞利民债务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800元、执行费1052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庞海安、庞利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海安、庞利民银行存款8223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杜智博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