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宝平被执行人庞海安被执行人庞利民
本院依据(2012)宝渭法民初第01634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方宝平诉庞海安、庞利民债务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800元、执行费1052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庞海安、庞利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海安、庞利民银行存款8223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杜智博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