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法定代表人,罗武。被执行人李万成。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成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丽审判员:李洪岩代理审判员:聂超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