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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某某与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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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邓某某,男,同1955年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邓某某诉被执行人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邓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拴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李太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