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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姬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安执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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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姬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姬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姬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姬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