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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文洁与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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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文洁,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负责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马文洁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31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9315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