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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德春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西执民字第0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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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德春。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总经理。

郑德春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德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郑德春支付1105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66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王治水执行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