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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家平与粟益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池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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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家平,男,生于1963年10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岳池县苟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粟益刚,男,生于1973年2月9日,汉族。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池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家平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粟益刚现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现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粟益刚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姚家平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尹克杰

书记员:胡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