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宋某某在你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只收不付。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白银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