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志红,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培更,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褚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石志红与被执行人任培更、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任培更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一晖
书记员:王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