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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志红与任培更、保险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2)永执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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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志红,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培更,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褚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石志红与被执行人任培更、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任培更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一晖

书记员:王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