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呢胡××权属、侵权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6)融执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执字第4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锦审判员:吴国社审判员:何建明
书记员:韦克书记员:韦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