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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融水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

(2013)融水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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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呢胡××权属、侵权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6)融执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执字第4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锦审判员:吴国社审判员:何建明

书记员:韦克书记员:韦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