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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巨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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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被执行人:青州市巨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北路**

申请执行人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巨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巨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