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XX,男,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党江镇。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党江镇。
申请执行人龙XX与被执行人王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款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18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志海
书记员:肖自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