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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长运等4人申请执行刘新国、郝六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马执字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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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长运,男,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凤,女,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申请执行人侯小赶,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郝六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马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郝六成按照(2011)马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在2012年12月2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六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王月霞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