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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睎兴发执行案裁定书

(2014)宣区法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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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丹清河乡小兰城子村村民。被执行人赵某,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栾庄乡下井沟村村民,现在沙岭子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赵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赔偿款21387.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平

书记员:焦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