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高先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6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高先。被执行人吕奎卿。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培峰执行员李杰执行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