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隋秀涛,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小白山乡。被执行人:丁兴和,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隋秀涛与被执行人丁兴和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6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2200元已划至本院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