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康桥商务广场**。被执行人:叶志青,男性。被执行人:应小福,男性。被执行人:尤华燕,女性。
本院在执行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叶志青、应小福、尤华燕侵权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30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