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志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管执字第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康桥商务广场**。被执行人:叶志青,男性。被执行人:应小福,男性。被执行人:尤华燕,女性。

本院在执行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叶志青、应小福、尤华燕侵权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30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