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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付群、陈华礼、陈树礼、陈树礼、陈华英申请执行王明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13)威执字第150号裁定书

(2013)威执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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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付群。申请执行人陈华礼。申请执行人陈树礼。申请执行人陈胜礼。申请执行人陈华英。被执行人王明刚。

许付群、陈华礼、陈树礼、陈树礼、陈华英申请执行王明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威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宏书

书记员:郭建伟(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