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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爱青、许建中诉周全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密执字第6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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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青,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建中,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全有,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爱青、许建中诉周全有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经查明,周全有与孟二妮(孟二妮,女)于2007年12月6日办理结婚手续,在孟二妮名下有其与周全有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之妻孟二妮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