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有娥,女,汉族,1963年04月22日生。被执行人:蒋忠辉,男,汉族,1974年06月04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蒋忠辉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2)洪少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蒋忠辉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880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