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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曾维兰与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湖执字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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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维兰,男,汉族,1990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的(2010)湖坊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945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