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维兰,男,汉族,1990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的(2010)湖坊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945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