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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车维花与周芝芹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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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车维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周芝芹,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维花与被执行人周芝芹侵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崖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