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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学兰与侵权纠纷魏守忠执行裁定书(1)

青法执字第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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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学兰。被执行人魏守忠。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守忠在账户上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金良执行员冯翠永执行员谢国华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