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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海涛与王振山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青法执字第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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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王振山。

冻结被执行人王振山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金良执行员刘长永执行员谢国华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