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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海涛与王振山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2)青法执字第9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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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王振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王振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出差,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