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深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市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运盐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三万元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运盐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鹏程执行员雷江斌执行员文东峰
书记员:李明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