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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海飞与许会养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恢复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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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户仓,男,汉族。被执行人许会养,男,汉族。

案由:侵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海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许会养给付张海飞8248.5元,诉讼费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许会养已将剩余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乾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