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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县某某与浚县某某公司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恢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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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侵权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浚县某某有限公司。

秦某申请执行浚县某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浚县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浚县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400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