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浚县某某有限公司。
秦某申请执行浚县某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浚县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浚县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400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