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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朱秀星诉才玉荣、郭枫、郭福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恢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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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秀星,农民。被执行人才玉荣,农民。被执行人郭枫,农民。被执行人郭福生,农民。

本院在执行朱秀星诉才玉荣、郭枫、郭福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4787.38元,特困5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