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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恩媛诉冯广辉其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丰执恢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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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恩媛,农民。被执行人冯广辉,工人。

本院在执行张恩媛诉冯广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3)丰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