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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葛春燕申请执行安庆市神墩车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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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春燕,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神墩车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牌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宜秀民一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神墩车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赵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