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春燕,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神墩车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牌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宜秀民一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神墩车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赵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